TPM成套设备进口有效维护买方合法权益
来源/作者:TPM咨询服务中心 丨 发布时间:2017-06-08 丨 浏览次数:
TPM设备管理培训公司提出成套设备进口与普通大宗货物进口相比较更为复杂。在经历了一系列的前期工作之后,交易双方要订立成套设备进口合同。成套设备进口合同是对合同双方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适当起草、谈判及订立成套设备进口合同,对买方至关重要。
成套设备进口合同中一般包括定义、合同范围、合同价格、支付、设计、保险、包装、标记、运输、交付、标准、检验、技术服务、技术培训、安装、试车、性能考核、验收、保证、索赔、终止、不可抗力、保密、税费、争议解决等多个条款内容。就成套设备进口业务特点而言,在本文中从实务的角度来谈合同范围和价格条款的相关问题及条款处理方法。
合同范围合同范围,简单讲,就是买什么。是买方进口成套设备的基础性条款。成套设备进口不同于普通货物进口,通常由卖方在双方设计联络的基础上进行设计;提供设备;在卖方提供技术指导的基础上,由买方将卖方交付的设备进行安装、试车并进行性能考核;
成套设备概述
卖方对通过考核验收的设备还要承担一定期限的质量保证责任;同时,卖方要提供与设备相关的技术文件,有的进口成套设备需一并提供一定数量或期限的专用工具或备品备件,有的成套设备进口还涉及专利和/或专有技术的许可等。这些,都应在合同范围条款中明确规定。
举例来讲,如果要进口一个合同工厂,合同范围中应规定:
1.卖方向买方供应合同工厂,具体包括构成合同工厂的设备、专用工具(如有)、备品备件(如有)、设计、技术资料、技术服务、技术培训及专利和/或专有技术许可(如有)等(具体合同工厂的技术性能指标和考核标准可在附件中详细规定);
2.卖方向买方供应的设备、专用工具、备品备件的数量、技术规格、性能和保证指标等,应符合合同规定(具体可指引到合同附件作详细规定);
3.卖方负责提供合同工厂的设计(具体可指引到合同附件作详细规定);
4.卖方应派遣技术人员到买方指定的工作现场提供技术服务(具体可指引到合同附件作详细规定);
5.卖方应在其自己或供应商的合同设备制造工厂为买方提供技术培训(如需要)(具体可指引到合同附件作详细规定);..对成套设备使用涉及专利和/或专有技术许可的,还应明确规定卖方对买方授予在中国或其他双方协商区域内、在一定期限内使用成套设备生产和销售合同产品的许可,买方需要将合同产品出口时还应明确买方有权出口的国家或地区区域范围等;7.此外,如果合同价格内未包括备品备件但需要卖方在后续一定期限内以优惠价格向买方供货的,也应对能够达成一致的原则作明确规定。
需要注意的是,在涉及新技术、新工艺的复杂项目中,买方不完全了解所购买的成套设备是否在满足了具体技术规格、性能指标时是否能够全面满足采购目的,为确保进口设备能够达到预期目标,有的买方争取到由卖方承诺其销售的成套设备不仅达到具体列出的技术指标,还要符合买方列出的全部功能需求,对此,应在合同范围条款或相关附件中作明确规定。
此外,对于成套设备进口,一般应设定卖方在质量保证期内承担修补缺陷的义务和责任。有的合同中在保证和索赔条款中进行相应的规定,也有的项目把卖方修补缺陷的义务也在合同范围条款中作规定。
需要特别提示的是,不能把成套设备进口合同的合同范围仅限定在设备本身。因为买方花的合同价格是针对整个成套设备的,不论在一个具体成套设备合同中是否涉及专利和/或专有技术许可,实际上,买方购买的成套设备都是有一定技术含量的,具体表现在相关的设计、技术资料、技术服务和技术培训等方面,这些都是买方付费获得的货物和服务的组成部分,应全部在合同范围中明确为卖方的义务,并与合同价格条款进行呼应的规定,确保买方付费确实物有所值。
合同价格成套设备的合同价格往往表现为一个具体的金额。但不能简单处理为一个数额。由于成套设备进口合同的复杂特点,合同价格条款应注意几个问题:1.明确合同价格是固定总价合同金额,是卖方完全履行其合同义务时应获得的全部价款,包括了卖方执行合同的全部成本、费用、税费和利润;除非合同另有明确规定,合同价格不作任何调整。
2.合同价格应列明分项价格,即针对合同设备、技术许可、设计、技术资料、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各个单项的价格。因为从成套设备进口及相关服务涉及的税费看,设定分项价有利于总体上降低买方成本,避免因分项不明被额外高额征税。结合法律规定和实际操作经验,建议:
(1)在设备分项价中再单列设备费、运输费和保险费;(2)在设计费中区分中国境内和境外发生的设计费用;(3)技术资料费中区分与设备相关的和与技术许可相关的技术资料费;(4)将卖方来华提供指导的行为定义于技术服务,相应地,其来源于在华提供技术服务的收入分项价为技术服务费;(5)将卖方在境外为买方提供技术指导或培训的行为定义为技术培训,相应费用列为技术培训费。
3.为了防止卖方在合同执行中利用技术服务收费延时涨价,建议谈判中争取对技术服务费实行“多退少不补”原则,即规定技术服务费是合同关于技术服务的封顶价格,如果卖方实际提供的服务少于合同规定中列明的服务时间,技术服务费将按照合同中规定的费率标准和实际发生的服务时间据实结算;如果卖方为履行合同义务实际提供的技术服务多于合同规定的服务时间,买方不另行支付任何技术服务费。
4.对于技术培训费,建议按照合同规定的费率标准和实际发生的服务时间据实结算。
5.要明确合同设备和技术资料的价格术语。合同设备的价格如果是CIF(成本保险费加运费)价格,建议明确规定是按照班轮条件运抵卸货港且包括卸货费在内的CIF价格。技术资料的价格也应价格明确规定,例如是DDU(未完税交货)目的地价格或与合同规定的交付和风险相应的其他方式的价格。
与价格条款相关联的,在税费条款中,应明确卖方应承担根据中国税法和中国政府与卖方国家政府之间签订的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及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如果适用的话)对卖方征收的与执行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以及在中国境外发生的与执行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
买方风险在成套设备进口合同的实际业务中,要防止卖方将全部合同价格全部锁定在提供的合同设备上。假设卖方将全部或几乎全部合同价格不合理地锁定在合同设备上,对于买方而言,至少有以下方面的风险:
1.不属于进口设备价格的服务内容的价格也作为设备价格纳入税基计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2.卖方在国内的技术服务费、设计费的所得税和营业税可能因税基不明而被就高核算。
3.卖方可能以免费方式提供设计、技术资料、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合同内容,当发生卖方提供设备但履行其他服务义务不符合合同规定的情况时,买方主张卖方的违约责任并请求相关损失赔偿时可能利益受损。
总之,合同范围和合同价格条款是成套设备进口合同中非常重要的基础性内容,规范买卖双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订立一个好的成套设备进口合同当然还需要有其他很多条款相配合,但如果合同范围或合同价格条款订立得有问题,却难以通过其他内容的条款规定进行补救,那么,买方要买什么以及所付出的价款对应什么条件,一定要在合同中作明确规定,以有效维护买方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