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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仪器TPM设备管理细则

来源/作者:TPM咨询服务中心 丨 发布时间:2019-03-11 丨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KTPM新益为TPM管理培训公司概述:根据"高等学校仪器TPM设备管理办法"及我校"教学科研仪器TPM设备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为加强在用TPM设备管理,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校对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管理,采用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学校、部门、个人)、责任到人的原则(管理机构设置参见暂行条例)。

  

  第三条 凡列入一类计划的仪器设备从到货日始,应严格按照本办法执行,单价在800元以下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教务处按二类资产管理,各使用单位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仪器设备的技术管理

  

  第四条 仪器设备的技术管理是为了保证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使用状态,提高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和利用率,以最大限度地发挥其使用效益。

  

  第五条 仪器设备要建立严格的实物验收和技术验收制度。一般仪器设备到货后,使用单位应在三天内,按合同和技术标准或说明书开箱清点验收,并及时组织安装调试。试运行合格后,组织验收小组进行技术验收,并写出验收报告,验收人要在验收报告上签字后交教务处查存。对于技术含量高、价值高的设备,应在合同中规定由供货商负责安装调式,试运行一至三个月合格后,由三名以上"专家"组成验收小组进行验收,并写出验收报告交教务处存档。安装、验收发现的问题,由教务处组织分析原因,落实责--设备本身原因由供货商负全责;使用不当由使用者负责。

  

  第六条 仪器设备的管理必须责任到人。所有设备要明示操作规程和注意事项。大型、精密、贵重、特殊仪器设备,应选派业务能力较强的技术人员专门负责管理或指导使用,对操作人员要进行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准使用仪器设备,并认真填写使用记录。同时要按有关规定对性能指标进行定期校验、计量和标定,以确保仪器设备使用性能完好。

  

  第七条 仪器设备不得私自拆卸、维修和改装,要建立日常与定期维护相结合、计划与即时修理相结合、校内与校外维修相结合的维修制度,确保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如确需维修、改装时,须按各级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第八条 仪器设备的日常维护由仪器设备保管人负责,仪器设备的定期维护由使用单位组织技术人员完成,若本单位确无技术力量完成,可由教务处协调解决。

  

  第九条 仪器设备的修理,原则上按计划实施,每年各单位提出仪器设备修理计划,经教务处报请主管校长批准后实施,对于突发故障的仪器设备采取即时修理。仪器设备的修理按以下程序办理:使用单位写出书面报告并填 写"辽宁省交通高等专科学校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维修申请单"报教务处,教务处审查同意后,报主管校长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仪器设备的维修要尽量利用校内力量完成。学校将按其贡献大小对完成维修任务的人员给予适当奖励,奖励金额由教务处拟定,主管校长批准,其费用从仪器设备维修中列支。对于校内确无力量维修的仪器设备,须经教务处批准后送校外维修,否则费用自理,并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所有仪器设备均应建立技术档案,档案内容应包括仪器设备出厂的技术资料,从购置到报废整个寿命过程中的管理、使用、维护、检修、检验及运行等记录和文书资料,使之成为仪器TPM设备管理和使用的技术依据。大型、精密、贵重、特殊仪器设备的所有资料存学校档案室,其它仪器设备的资料存教务处,使用单位存复印件或短期借用。

  

  第十二条 各单位应组织人力有计划的对陈旧仪器设备进行技术改造,使之重新发挥效益。对拟改造的仪器设备,必须提出技术和效益论证报告,教务处组织"专家"审查后拿出处理意见,经主管校长批准后实施。

  

  第三章 仪器设备的经济管理

  

  第十三条 仪器设备的经济管理就是要通过研究仪器TPM设备管理和使用中的经济规律逐步确定技术状况、完好率、利用率等综合性考核指标,进行经济技术分析,采取相应的措施,调动各种积极因素,努力提高设备的利用率,以最大限度地实现仪器设备的效益。

  

  第十四条 仪器设备要建立帐卡制度,各单位要坚持至少每学期对帐一次,确保仪器设备的帐、卡、物及其保管人相符。

  

  第十五条 为了明确责任,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须在十天内办理完交接手续:

  

  1、使用单位隶属关系变更时;

  

  2、分管仪器设备的领导变动时;

  

  3、仪器设备的专(兼)职管理员变动时;

  

  4、具体负责某台件仪器设备的保管人变动时。

  

  第十六条 分管仪器设备的单位领导变动的交接:领导离任前以书面形式重点对遗留问题写出交接报告一式二份 ,后一任领导一份,教务处一份;分管仪器设备帐、卡、物的人员变动的交接:交方人填写"仪器设备移交清单",一式三份,交接人、接交人、教务处各一份。单位(部门)之间的交接,由教务处监交并及时更换仪器设备使用单位;单位内部的交接,由本单位分管仪器设备的领导监交。

  

  第十七条 教务处负责全校教学科研设备的调配。仪器设备的交接由教务处正式书面通知交接双方。交接时要严格按设备技术档案检验,对仪器设备交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应及时报教务处处理。对不及时履行交接手续或交 接检验发现设备与技术档案不符的,一切责任由交方单位人员(以仪器设备主管部门存档的个人签名为准)承担

  

  第十八条 大型、精密、贵重、特殊仪器设备实行专管共用、资源共享。在完成本单位任务的前提下,校内其他单位需要使用时,经教务处批准后,应合理安排,予以解决,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

  

  第十九条 要尽量避免仪器设备闲置,对长期不投入使用的仪器设备要查明原因,采取措施。对确系人为原因造成的,应追究责任;对于确因积压、多余及工作需要调拨的仪器设备,一律由教务处办理调拨手续。

  

  第二十条 对于确因技术落后、损坏等原因不能修复使用或无修复使用价值的仪器设备,可申请报废。申请报废按以下程序办理:使用单位提出报废申请--教务处组织"专家"鉴定-主管校长批准--教务处协同财务处报国有资产局审批(非固定资产仪器设备报废无此程序)--予以报废--教务处收回。对于大型仪器设备不能收回的,由使用单位暂存保管,由学校统一处理。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无权将仪器设备借出、租赁和对外技术服务。如需借出、租赁或对外服务,须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二十二条 校内各单位借用仪器设备,须按以下程序办理:借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教务处会同有关部门批准第二十三条 校外单位借用或租用学校的仪器设备,须按以下程序办理:校外单位出具单位正式介绍信并提出书面申请--教务处会同有关部门审批并核定收费标准--主管校长批准--仪器设备所在单位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仪器设备对外(校内、外)技术服务须按以下程序办理:仪器设备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教务处会同有关部门审批并核定收费标准--主管校长批准--仪器设备所在单位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仪器设备借出、租赁、报废处理所得资金一律上交学校财务,对外技术服务所得资金可根据具体情况按一定比例(由学校统一制定)上交学校财务,以上所得,应根据《高等学校财会制度》及《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试行)》的有关规定纳入学校本年度设备经费。

  

  第二十六条 仪器设备丢失、损坏时,必须及时报告教务处处理,否则一切责任后果由仪器设备所在单位和保管人承担。属人为责任因素造成的仪器设备丢失,要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并给予设备实际价值(由学校组织专家确认)60-100%的赔偿;属人为因素造成的仪器设备局部损坏,致使仪器设备维修或报废,也要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并根据具体损失情况给予修理费或设备实际价值20-100%的赔偿。对于逾期不报者,一经查出,加倍赔偿。对情节严重者,除给予经济赔偿处理外,应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各有关部门应严格按本办法执行,对违犯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单位负责人和具体责任人,学校将视具体情况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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