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PM矿山安全管理方法与手段
来源/作者:TPM咨询服务中心 丨 发布时间:2017-05-03 丨 浏览次数:
一、TPM管理培训公司提出矿山安全管理方法
管理方法——事故预防对策之技巧。矿山安全管理是一门科学,矿山安全管理方法是一种技术。矿山安全管理的方法得当,是保证矿山安全管理效能充分发挥的重要因素。
1、安全系统工程法
在矿山生产过程中,导致矿山灾害事故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所以,矿山安全管理必须从整个矿山系统的总体出发,研究人、社会、环境、技术、经济等因素构成的矿山安全大协调系统,建立矿工生命保障、健康;矿山财产安全;矿山环保、信誉的目标管理体系。
过去,矿山安全管理多局限于单个矿井、单个灾害种类、单个侧面的管理,局限于具体的灾害事件的管理,即进行孤立的管理,其管理成果应用有限,很难进行实质性的大规模推广应用。因此,矿山安全管理应向综合化和系统化方面发展,即大力开展对多矿区、多矿种、多种矿山灾害的总体安全研究,使之真正做到“安全减灾,综合防治”。
2、安全评价法
安全评价也称为危险评价或风险评价,是按照科学的程序和方法,对矿山系统中的危险因素、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及损失与伤害程度进行调查研究与分析论证,并以既定的指数、等级或概率值做出表示,再针对存在的问题,根据当前科学技术水平和经济条件,提出有效的安全措施,以便消除危险或将危险降低到最小的程度。
3、事故预测与预防法
事故预测:矿山灾害事故具有因果性、偶然性、必然性、再现性的特征;意外事故是一种随机现象,对于个别考察无具有不确定性,但对于大样本,则表现出规律性。因此,运用概率统计的方法是研究矿山灾害事故规律、进行矿山安全管理的重要方法。事故性质:小概率事件;随机现象;大数法则。预测方法:时间序列预测法;线性回归预测法;灰色预测法;趋势外推预测法;主次因素薄弱环节预测法;规范反馈预测法等。
事故预防:矿山灾害事故的预防模式可分为事后型模式和预期型模式两种。事后型模式是一种被动的对策,即在矿山灾害事故或灾难发生后进行整改,以避免同类事故再度发生的一种对策。这种对策遵循如下技术步骤:矿山灾害事故发生——调查原因——分析主要原因——提出整改对策——实施对策——进行评价——新的对策。预期型模式是一种主动、积极地预防矿山灾害事故发生的对策。显然这是现代矿山安全管理的重要方法。其基本的技术步骤是:提出矿山安全或减灾目标——分析存在的问题——找出主要问题——制定实施方案——落实方案——评价——新的目标。
矿山安全管理视察
4、安全目标法
矿山安全目标管理的基本方法是,根据当前矿山企业所面临的形势和社会需要,由上级制定出一定时期(通常是一年或一季)矿山安全管理所要达到的总目标,然后将安全目标分解落实到下级各部门或个人,要求下级各部门或个人根据上级制定的安全目标和保障措施,来制定自己的安全目标和保障措施,并将其付诸实施;然后,再对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评价和考核,作为进一步搞好矿山安全目标管理的依据。简言之,矿山安全目标管理就是让矿山企业各级管理人员和矿工亲自参加安全目标的制定,在工作中实行“自我控制”并努力完成既定目标的一种管理方法。由此可见,矿山安全目标管理是一种重视人、激励人、能充分调动人的主观能动性的动态管理方法,其最终目的是实现矿山安全的整体优化,即使矿山生产达到最佳的整体安全运行效应。
二、矿山安全管理手段
1、行政手段
行政手段是指国家(矿山)行政机关利用权力对矿山开采及矿山安全管理活动进行行政干预的措施,它包括规划(计划)、禁止、许可、申报、登记、限期治理、划定管理区域等措施。实践证明:行政手段能比较有效地对付矿山安全开采这一高度敏感的问题。
2、法律手段
法律手段是使人们知道“必须怎样做”,着重解决效力和公正问题,是强制性措施。通过制定一系列禁止性规范和限制性规范,相关的权利和义务,使其符合法律法规的法定要求。
我国在矿山安全生产法制建设方面,从无到有,从单一到全面,初步建立起一套完整的、符合我国国情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规范,基本上可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例如,1992年11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自1993年5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就是一部专业技术性法律规范。它具有技术规则的科学性与法律规范的强制性双重特征。它是采矿业的安全大法,是矿山安全法律体系的母法,人们可以依此制定矿山安全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矿山安全的规定、规章、规程等。
3、经济手段
经济手段着重解决“怎样做更好”及效率问题。通过适当的经济惩罚,可以促使各级采矿作业人员更好地履行自己的安全职责和自觉地遵守各项安全规章制度,从而杜绝一切不应有的矿山灾害事故的发生。
从国际上看,经济惩罚也是现代各国安全法规中通用的重要组成部分。例如,美国《职业安全卫生法》对违犯法令的雇主等的处罚分为若干类,对严重违法,可以导致人员死亡或身体伤害的违法行为,每次处以10000美元以内的罚金;对故意违法,处以(10000~20000)美元的罚金或监禁6个月;对重复违法,凡被查出第二次违犯法规、条例、规定等,则处以10000美元罚金;如果在规定期限内不纠正违法行为,每延迟一天,处以1000美元罚金;违犯张贴要求可判1000美元以内罚金;攻击安监人员或对抗、恐吓、干预安监员执行公务者,处以5000美元以下或3年以下的监禁。在发展中国家的安全法规中,也有同样的罚则,只是罚金数目小一些而已。相比而言,我国的安全法规关于罚则的内容较粗,有待完善。
4、安全教育手段
通过安全教育使人们知道“应该做什么”,着重解决认识问题。可以说,安全教育是矿山安全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保证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一方面,安全教育能提高各级领导和广大矿工对安全生产方针的认识,增强矿山安全生产的责任感,提高贯彻执行矿山安全法规和各项安全规章制度的自觉性;另一方面,安全教育能使广大矿工掌握矿山安全生产的科学知识,提高安全操作的技能,为矿山安全创造条件。
经验和教训告诉我们,矿山安全教育有一个潜移默化的过程,它同做人的思想工作一样,既要坚持常抓不懈,又要内容生动,不拘一格,也就是说,既要警钟长鸣,又要鸣之有方。鉴于此,矿山安全教育应注意:
①安全教育的方法要因地制宜、灵活多样;
②安全教育既要讲实效,又要有新意;
③安全教育要针对对象选择学习内容;
④发现事故苗头或违章作业要及时进行安全教育和制止;
⑤安全教育要常抓不懈;
⑥安全教育要形式多样,寓教于乐;
⑦做安全思想工作要以理服人。
5、科学技术手段
科学技术手段的作用是提高人类对矿山灾害事故的认识水平,力求对矿山灾害事故成因的全面了解,和对矿山灾害事故的根本防治。
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为矿山安全生产提供了本质的、全新的条件,是搞好矿山安全生产的根本出路,50年来,我们在控制瓦斯煤尘爆炸、预防火灾等重大事故方面已经取得了许多先进的技术成果,必须加快开发和推广的进程。同时,我们又要结合新的实践,探索新的技术和新的科学管理制度,并应用到安全生产领域。